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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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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南昌市首例!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被追刑責!

發布時間:2020-07-08 16:14:56    瀏覽:2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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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貴華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華公司)法人代表夏貴華可能沒有想到,因為今年1月3日自己公司的一名無特種作業操作資質的員工夏XX在進行熱切割作業時,導致油桶內積聚的氣體遇明火爆炸后身亡,而被新建區人民法院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這是南昌市首例對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追究刑事責任。該判決已于2020年7月2日正式生效。

      事發: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進行切割作業,導致1人死亡事故發生

      貴華公司是以油廠加工動物油后的油腳(下腳料)為原料,通過壓榨機榨油后轉賣給其他廠家生產生物柴油和肥皂,以獲取利潤。事故發生前段時間,夏貴華運來一些裝有稠狀油性油料的鐵質油脂桶,和家人一道使用鐵榔頭和砍刀將鐵桶撬開,倒出油料進行加工。因嫌進度太慢,夏貴華于今年1月1日打電話給同村村民夏X(南昌市新建區流湖鄉紅崗村,與夏貴華為同村的朋友關系),通知同村村民夏XX(死者,電焊切割工,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約定1月3日到貴華公司廠里切割油桶蓋,以每日300元工資支付勞動報酬。

      1月3日10時許,夏XX和夏X如約來到貴華公司,對裝有動植物油脂(油脂下腳料)的鐵質油脂桶進行切割(使用設備:氧氣瓶和切割槍是由夏XX委托夏X在新建區長堎租用來的;液化氣瓶是廠內民工做飯用的),夏XX負責切割作業,夏X打下手。工作到下午16時左右時,夏XX發現使用第一瓶氧氣的氣壓不足,就叫夏X去進廠路口(距事故作業現場30米左右)搬另一瓶氧氣;夏XX仍在用液化氣和不足的氧氣對密閉的鐵質油脂桶進行切割,發生閃爆,被炸飛的鐵質油脂桶打到夏XX頭部,致其當場死亡。

       事發后,夏貴華回到現場并報警。新建區公安分局厚田派出所、刑偵和治安大隊,區應急管理局,厚田鄉,流湖鎮等相關單位,第一時間開展了應急救助和善后協調處置工作.

      調查:貴華公司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建議依法追究負責人的刑事責任

      新建區依法成立貴華公司“1·3”事故調查組,由區政府辦牽頭,區公安分局、區檢察院、區紀委監委、區總工會、區應急管理局等部門派員參加,并聘請了專家組成員,共同開展事故調查工作。事故調查專家組一致認為,導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生產、作業過程中違反切割作業安全作業規范。事故涉及的油脂桶裝有動植物油脂(油脂下腳料),油脂桶在存放過程中產生、積聚易燃易爆氣體,在切割過程中積聚的氣體遇明火產生閃爆。死者操作工夏XX違反安全標準規范要求,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況,利用液化氣切割油脂桶,導致事故的發生。間接原因則有三:一是貴華公司法人夏貴華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二是切割作業人員夏XX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三是貴華公司作業現場安全管理混亂。生產現場無相關安全操作規程、無安全管理制度、無消防安全防護措施、無相關安全標示。調查認定:貴華公司“1·3”閃爆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鑒于夏貴華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安全意識淡薄,安全知識不足,未進行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對使用明火切割鐵質油脂桶的安全風險認識不足,不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貴華公司也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現場安全管理混亂,生產現場無相關安全操作規程、無安全管理制度、無消防安全防護措施、無相關安全標示,不具備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調查組建議依據相關法律追究其夏貴華刑事責任。

      審判:認定夏貴華犯重大責任事故罪,決定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爆炸事故發生后,1月5日,夏貴華主動到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區分局投案,如是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新建區人民檢察院以夏貴華犯重大責任事故罪提起公訴后,法院的審理期間,夏貴華及其家屬主動與被害人夏XX家屬于4月9日就賠償達成一致,當日支付了大部分賠償金(60萬元),被害人家屬向夏貴華出具了刑事諒解書;6月6日,夏貴華將剩余部分賠償金(38萬元)全部支付給被害人家屬。

      法院審理后認為,夏貴華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規定,因而發生導致1人死亡的重大傷亡事故,其行為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鑒于夏貴華案發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定為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夏貴華案發后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屬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夏貴華認罪認罰,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根據夏貴華的犯罪事實、情節及社會危害性,結合其主觀惡意程度、認罪悔罪態度以及其社會調查報告,認為判處緩刑不再危害社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4條第一款,第67條第一款,第72條,第73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01條的規定,認定夏貴華犯重大責任事故罪,決定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緩刑考研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緣由:首例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追刑責,源于南昌市“重典治亂”的要求

       因為一起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規定,“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以下”不包括本數),夏貴華被追究刑事責任,這在南昌市發生的一般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和責任追究中尚屬首次。

      之所以要積極推動對一般安全生產事故的企業負責人追究刑事責任,源于南昌市“重典治亂”的要求。2019年以來,南昌市安全生產形勢總體平穩,根絕了重特大事故,但是一般事故仍然時有發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南昌的形象和安全發展環境。針對這種情況,2019年12月31日,剛到南昌市任職的市長黃喜忠在開展對市直部門調研的第一站,就在市應急管理局提出了要在“嚴格執法上再加力”,要開展明查暗訪、重點執法,要抓關鍵的人,抓典型;4月10日召開的全市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上,黃喜忠市長又在講話中強調:各級領導干部要善于運用“重典治亂”“四不兩直”的工作方法,抓反面典型,提升震懾力、影響力,以點帶面,整體推進。黃喜忠市長還親自推動了安全生產百日攻堅行動的開展,并多次強調對負面典型加大查處和曝光力度,嚴格落實“四個一律”執法措施和“行刑銜接”機制,提升震懾力、影響力。

      根據黃喜忠市長的要求,南昌市應急管理局把推動落實“重典治亂”作為“彰顯省會擔當、我們怎么干”解放思想大討論的重要內容,作為今年抓好安全生產工作、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重要任務,要求各縣區、開發區應急管理局(安監局)在對一般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中抓住典型進行“破題”。新建區應急管理局在貴華公司案件的調查中,認真對照有關法律條文,積極主動與新建區公安局、檢察院、法院溝通,促成了新建區檢察院對該案提起公訴,最終新建區法院做出了南昌市第一例對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追究刑事責任的判決。


    聲音:

     ①新建區應急局副局長李美夏

     關于夏貴華一案的辦案經過,李美夏介紹:1月3日下午,新建區應急局接到110轉來的事故報告,在厚田鄉象潭村發生一起因使用液化氣切割油桶發生閃爆,導致一名作業工人死亡的事故。接報后,該局立即組織相關人員趕赴現場,會同當地公安派出所、當地政府開展事故救援處置。一方面第一時間對事故現場進行勘查,對相關當事人進行了問詢,收集固定相關證據,了解事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初步判定為一起生產安全事故后,及時按程序上報;同時,依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啟動安全生產事故調查程序,提請新建區政府成立了以區政府辦領導為組長,區應急局主要領導為副組長,區公安分局、區總工會、區紀委監委、區檢察院(邀請)等相關部門為成員的事故調查領導小組。另一方面,鑒于該起事故產生事故的原因比較復雜,該局在省應急管理廳專家庫里聘請了3位化工專家教授提供技術服務。經專家組和事故調查組調查認定:貴華公司法人夏貴華,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公司現場安全管理混亂,無相關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護措施,聘請無資質的社會人員夏XX(35歲)從事切割特種作業,且致其死亡的惡劣后果。依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和《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和《應急管理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通知》(應急〔2019〕54號)文件規定,夏貴華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法將其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針對這起對因發生死亡一人的一般安全生產事故追究企業負責人刑責的案例對安全生產工作的促進作用,李美夏說,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追究企業負責人的刑事責任,充分體現了我市應急管理部門對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論述和對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系列重要講話、批示、指示精神的深入貫徹,對落實以人民為中心安全發展理念,堅定不移地抓好安全生產監管、嚴厲打擊生產安全違法行為的堅定信心和堅強決心。這起“首例”案子,對各類安全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將起到有效的震懾作用,督促所有企業負責人絕不能存任何的僥幸心理和麻痹心態,必須切實抓好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主動加強安全法律法規、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教育培訓的執行,強化全領域、全環節、全過程的安全管控和安全風險排查整治,把各類風險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杜絕在成災之前;同時,“首例”判決,對全市應急管理部門的安全監管執法工作也起到了較好的范例作用,便于今后更好地加強與公安機關、法院、檢察院的密切對接,進一步抓好《應急管理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通知》的貫徹,堅持防范與除患、執法與服務兩手抓,切實推進了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不斷強化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和責任追究力度,對事故發生單位和負責人,將按照經濟責任、紀律責任、刑事責任“三責同追”的原則,從嚴從重處理。從而,通過大幅度提高企業違法成本,倒逼企業負責人變“要我安全”為“我要安全”,主動增加安全投入、強化安全管理、查找安全漏洞,真正達到“防風險、降事故、保穩定、促發展”的目標。

    ②新建區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員額法官胡小衛

      胡小衛介紹了安全生產事故行刑銜接辦法出臺前后案件的查處審判流程等的變化。他說,此類刑事案件最初都是由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然后移交負責公訴的檢察機關進行審查起訴后移交法院進行審理;在安全生產事故行刑銜接辦法出臺后,應急管理部門的快速接入有利于其輔助公安機關對該類案件的偵查工作,應急管理部門在平時的查處工作中容易第一時間發現該類刑事案件的相關線索,及時移交給公安機關,同時也便于公安、司法機關依法進行下一步的偵查、公訴與審理工作以及輿情應對處置工作。

      對南昌市第一起對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追刑責的案件的審判對今后其他類似案件有什么指導意義,胡小衛說,這起案件的判決,既考慮了被告未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被告的企業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情況,嚴厲打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同時又考慮了被告積極履行賠償的行為和被害人家屬的意愿,促進了社會矛盾的緩和,對同類案件的審判工作也能起到指引作用,對相關企業也是一種警示。希望能夠以本案的審判工作推動全市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引以為戒,加強日常安全管理,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杜絕此類悲劇再次發生。

   

      ③南昌市應急管理局政法處處長張文濤 

    張文濤介紹,南昌市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歷來很重視對因違反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引起事故的責任人的責任追究工作,特別是刑事責任的追究工作。市應急管理部門組建后,就對2019年的南昌市方大特鋼“5.29”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相關責任人進行了刑事責任追究。2019年的最后一天,市政府主要領導來市應急管理局調研時,重點提出,為進一步加大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力度,推動全市社會經濟平穩健康發展,要做到“重典治亂”,也就是要抓住違法典型、從嚴執法,強化對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追究。這次首例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子,就是“重典治亂”的一個很好的開端。下一步,市應急管理局將以這個“首例”案件為契機,進一步加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的力度,具體來說:  

      一是加強學習,提高業務水平,深入地了解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相銜接”工作的重要性。為此,市應急管理局專門開展了一次安全生產“行刑銜接”工作培訓學習班,組織了全市應急管理系統并邀請了全市公安系統、檢察院系統和法院系統的相關負責同志共計100余人參加了學習培訓。市應急管理局專門從應急管理部請來了專家就“行刑銜接”的具體實踐和針對我市如何加強安全生產“行刑銜接”工作等方面進行了深入的講解,讓相關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通過學習,更加熟悉安全生產“行刑銜接”工作的內容和流程。

      二是加大力度,強化追究,積極把安全生產“行刑銜接”工作落到實處。此次“1.3”事故中的主要責任人夏貴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4條第1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91條的規定,犯有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判處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一年,這是南昌市第一次對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但是,這是起點,也是開端,市應急管理局將進一步加大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刑事責任追究力度,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同時,將以多種方式加大對該案的警示教育力度,讓更多的企業負責人引以為戒。

    三是加快推進,健全機制,建立安全生產“行刑銜接”工作流程制度。按照市人大常委會的要求,下一步,市應急管理局將與公安、檢察院、法院等部門通力合作,進一步加大協調聯動力度,通過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行刑銜接”工作流程和相關制度,不斷健全機制,更好地打通安全生產“行刑銜接”的“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進一步將安全生產“行刑銜接”落到實處,依法嚴懲安全生產領域涉嫌犯罪的非法違法行為,提升震懾力和影響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